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以及本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运营单位落实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运营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轨道交通线路正常运营。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按《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条例》规定,为一般事故的,结合本市轨道交通营运实际,可分为:
1、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A类。
(1)造成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2)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5小时以上,或者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双向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
2、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后果不及一般事故A类的,为一般事故B类。
(1)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重伤;
(2)造成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或者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双向中断运营2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