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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调整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意见,市交通港口局按前款规定程序在每年12月底前予以确定,并在下一评价周期实施。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经确定后应当向行业公开。

  第五条 (信息来源)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信息应当来源于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和各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质量信誉有关的信息。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外省(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与质量信誉指标有关的信息也可以纳入。

  涉及行政检查等主动检查项目的,各管理机构必须对纳入质量信誉评价的企业实行全覆盖检查,且对于规模不同的企业实行均衡的抽检率,保证真实反映情况。

  第六条 (信息采集和录入)

  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集、录入质量信誉信息,并由计算机信息系统汇总。汇总的质量信誉信息应当在各管理机构及经允许的其他单位间共享,便于各管理机构动态了解企业的质量信誉指标得分情况,加强管理。

  各行业协会采集的质量信誉信息应当提供给相对应的管理机构予以录入。

  第七条 (信息采集要求)

  质量信誉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集与质量信誉无关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二)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质量信誉信息。

  第八条 (信息录入要求)

  各管理机构应当将采集的质量信誉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保存原始材料,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录入的质量信誉信息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如确有录入错误等情况的,经各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修改原始数据。

  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岗位职责确定信息采集、录入的人员,并制定信息匹配规则,采用有效的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质量信誉信息,保证信息录入的来源。

  第九条 (等级和划分标准)

  质量信誉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和B级,以每一自然年度为周期进行评价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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