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沪交法〔2010〕52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交通港航行业管理,加快交通港航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本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公共汽电车企业、出租汽车企业进行的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本市交通港航其他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对本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信息统筹发布工作。其所属的管理、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信息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对各区(县)相应管理机构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
两级管理的区(县)交通港航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其所属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信息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将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其后期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 (指标确定和调整)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规范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等方面,指标内容限于本行业企业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范围。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计算方法、权重等由各管理机构先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