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