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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组织设计企业在汽车、装备制造、消费电子、医疗器械等北京市当前重点发展的制造业领域内,启动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和示范项目,带动制造业企业增强设计应用水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附加值。

  (二)加快设计和工业对接。

  鼓励工业企业与设计院校、设计企业、设计机构共同开展设计项目研发,采用专业设计服务,提升工业产品的设计水平,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鼓励大型制造企业建立设计创新中心。

  鼓励制造业领域有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设计创新中心和设计机构,为本企业或行业内其他企业开展产品设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创新中心,由市科委组织认定并予以挂牌。

  八、完善政策体系,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资金对设计产业的支持力度,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股权投入、后补贴等方式,重点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设计机构围绕设计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开展自主创新的设计项目,举办重大宣传、展示活动,开展国际交流;支持设计产业园区培养设计人才,为大学生创业和自由设计师开展业务提供配套服务。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设计产业。

  符合条件的设计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认定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支持各类企业建立设计创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经认定的设计创新中心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制定。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设计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年检合格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设计企业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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