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四部门关于南宁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南宁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南宁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10年11月2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涉税财物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各类商品、服务最低纳税额认定或者进行查封、扣押、担保、抵税、拍卖(变卖)行为所涉及的物品和其他财产权益;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价款、费用等。
第三条 本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指导、监督工作。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其他机构不得承办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事项可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