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方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上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单行本。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由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出具的初审意见或说明;
(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正本复印件;
(5)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贷款合同或承诺函,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等);
(6)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见附件2);
(7)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
(8)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前用能量审核报告;
(9)节能服务公司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节能量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下达节能量确认文件。
第十六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节能量确认文件将财政奖励资金直接支付至相关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4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