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对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无烟环境建设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的通知
(京爱卫发[2010]16号)
各区、县(地区)爱卫会、卫生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关于“全面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无烟环境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评估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建设无烟环境工作进展,市爱卫会、市卫生局决定对全市医疗卫生单位无烟环境建设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检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12月10日前,各区、县(地区)爱卫会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检查组将于12月中旬开始对各区、县(地区)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二、评估检查标准:
依据“全国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按照“北京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检查表”进行。
三、评估检查内容:
依据市卫生局、市爱卫会联合下发的京卫[2009]55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无烟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主要内容为: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控烟管理制度;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明确规定全体职工具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无烟草及变相烟草广告;医务人员对吸烟者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或戒烟咨询电话等。
四、评估检查范围:
此次评估检查由各区、县(地区)爱卫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估检查。
五、评估检查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无烟环境建设是今年控烟工作的重点,各区、县(地区)要给予高度重视,在十二月上旬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单位评估检查。
2、评估检查主要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和询问等方式进行,按照“北京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检查表”要求开展检查,并认真填写评估检查表。
3、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进行整理和汇总,对本次检查达到“全国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并通过市检查组抽查的医疗卫生单位,市爱卫会、市卫生局将予以命名。区县检查总结于12月15日前将检查报表及书面总结上报市爱卫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