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省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按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研究领域,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其他人员,受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担。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省重点实验室按照“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国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