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要求,全面执行居住建筑65%、公共建筑50%的节能设计标准。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建筑,在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鼓励执行低能耗和绿色建筑标准。
(二)严格建筑节能闭合监督管理。各级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按照节能、节地、节水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设计不得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严格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专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准销售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已开工工程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在主要媒体上曝光。
四、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一)积极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浅层地能等清洁能源在城镇建筑中规范化、规模化应用。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及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有条件的工程(小区)项目,道路及庭院照明应采用太阳能照明,可推行太阳能采暖及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建公共建筑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集中供热制冷、太阳能光电照明等。公园、绿地、道路逐步推广太阳能光电照明。新建、改建及既有建筑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项目,选择使用热泵技术系统(土壤源、污水源、水源等)进行采暖、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等,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使用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参照太阳能、热泵技术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