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自治县的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务、林业、文化、环境保护、广播电视、旅游、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及娜允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娜允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娜允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民族民间艺术展演,生产经营民族传统工艺制品。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娜允名镇范围内的居民住户使用电、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一条 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范围内,下列建筑设施和自然景观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一)孟连宣抚司署;
  (二)传统宗教场所;
  (三)傣族传统民居;
  (四)古井、古道、古树、竜山;
  (五)龙血树群及原始森林。
  第十二条 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应当符合娜允名镇保护规划,突出傣族传统建筑风貌,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
  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建筑的,应当报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询娜允名镇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范围内新建的电信、电力、电视和给排水等管网应当入地埋设,原有的空中管线逐步改造入地。
  第十四条 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
  (二)放养家畜、家禽和宠物,乱排污水;
  (三)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抹和张贴广告;
  (四)占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粪肥;
  (五)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等;
  (六)取土、采砂、采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