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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缴存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内部封存人员的账户转移、提取、补缴等业务。

第二章 封存账户的设立与清理

  第四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自停发工资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

  第五条 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第六条 单位濒临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单位主体终止前携带单位终止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终止文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对于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商登记尚未注销、无法联系,且连续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非零余额、非零人数的单位,通过各种方式无法联系,经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上门走访,现场制作笔录予以证明单位事实灭失。

  已经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且非零余额、零人数的单位,应提供单位工商注销证明、有关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等证明单位法律灭失。

  发生上述单位灭失情况的,由各分中心、管理部与相关部门沟通,核实个人身份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个人信息记载一致的,直接办理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手续;职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办理信息不清晰集中封存手续,分中心、管理部提供材料,报归集执法处汇总,分批公告,在公告期内,由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明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核实信息,信息不一致的,由原单位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两名职工持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更改个人身份信息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手续。

第三章 封存账户的转移、提取

  第八条 集中封存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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