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接受学前教育,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年龄在3至6周岁,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居住的非杭州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适用本办法。
二、入园条件
适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入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1年及以上;
(三)其父母至少1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三、入园手续
(一)符合入园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报名。
1.家庭户籍本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杭的有效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3.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5.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二)居住地幼儿园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存在困难的,应在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统筹,以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实际居住时间以及在我市工作并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其子女入园。
(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进入居住地幼儿园或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园的,接收幼儿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