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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食品经营场所选址、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纸符合合理要求的证明;

  (五)现场验收核查意见;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七)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说明;

  (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九)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更改事项说明;

  (四)更改后的经营场所平面布局流程图;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当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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