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1月8日以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国家《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整个许可工作过程,包括受理、审批、发证等环节统一使用广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