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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88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安装脱硫设备的,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物价局确认后,每千瓦时调整为0.3938元(含税),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0.015元。

  二、将国家核定价格的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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