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价发[2008]68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安装脱硫设备的,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物价局确认后,每千瓦时调整为0.3738元(含税,下同),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0.015元。
二、提高国家核定价格燃煤机组的上网电价。根据国家此次煤电价格联动水平,将国家核定价格的燃煤机组(扣除国家发改委此次下发文件附件一中的辽宁五家电厂)上网电价提高0.0117元。
三、提高地方水电厂上网电价。辽宁境内地方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低于0.30元的一律调整为0.30元。
四、提高地方火电机组超发电价标准。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地方火电机组超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217元;地方水电机组超发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享受优惠电价的氯碱、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电价提高标准同步调整。
六、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按照国家规定,此次销售电价调整后,我省原销售电价目录中的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等三类用电合并为一类,即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上述三类用户电价均按合并后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执行。
七、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此次电价调整后,我省所有农村和城市各类用户用电价格,一律按照国家发改委此次公布的辽宁省电网销售目录电价执行,辽价发[2005]54号文件同时废止。
八、按国家规定,新的销售电价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