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游客反映较多,门票价格较高比价不合理的,要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失的原则重新核定并降下来,且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上级一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景点门票价格。按通知要求适当降低已收回成本的观光车、缆车、代步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抑制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盲目攀比和不断走高的不正常现象,保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4、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确需重点保护,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按门票价格管理权限通过听证程序严格审批,普通门票和“园中园”门票要同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各类门票价格之和。旅游点内各类代步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收费,要单独售票,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5、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关于游览参观点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的门票价格减免等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截留。除此之外,各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不得超过门票价格20%的优惠率,对超过的要降低景区(点)评定等级,并相应地降低其门票价格。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辽委办发〔2008〕13号文件规定,加快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实施步骤,今年已确定向社会免费开放的有辽宁省博物馆、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抚顺平顶山惨案纪念馆、抗美援朝纪念馆、辽沈战役纪念馆、东北抗联史实陈列馆。2009年,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不包括沈阳市科学宫),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国家和省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6、坚持和不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督促游览参观点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明码标价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要根据“通知”要求,在原有公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游览参观点收费公示内容。公示内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辽价发〔2004〕91号文件规定执行,公示牌(栏)内容要认真做到完整、准确、醒目,摆放合理、美观,做到便民、易识,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7、建立健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报告制度。按国家规定,我省从2004年开始实行游览参观点分级上报财务报表制度,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跟踪监管和合理制定门票价格提供参考依据。现重申每年3月底以前,各游览参观点将上年度财务报表及门票收支等情况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若年内计划调整门票价格的,应同时提交当年调价计划方案。对上报不及时、敷衍了事或不上报的,除通报批评外,不得调整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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