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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含江北农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转移(以下统称公积金业务)及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与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核算,以及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等事项。

  管理中心直属营业部、荆州区营业部、沙市区营业部受理荆州城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各县(市)办事处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公积金业务。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实行管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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