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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整改规范阶段(2010年11月21 日至12月31日)

  1.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告、会议、通知等多种形式,部署辖区内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2.各担保机构要对照《办法》中相关规定及此次规范整顿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责任领导、工作任务、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四落实”。对存在的不合规问题、不合规指标要自查到位,对自查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自行整改,详细记录自查问题和整改情况。

  3.开展重新登记。各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如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向所在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自查自纠后基本情况登记表、县、市、区政府风险处置承诺、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自查问题和整改情况记录)、有关财务报告(包括主要风控指标达标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情况)、高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4.做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对于此次规范整顿后不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应会同工商部门严格明确其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以担保名义开展融资性业务,并对其此前开展的担保业务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

  5.同步做好变更审批工作。对于规范整顿期间同时涉及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本方案要求,在条件达标合格后,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规范整顿工作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及时处置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并做好工作总结。各县、市、区及市开发区要于2010年12月25日前将整改规范小结、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报市商务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

  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将结合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后上报的重新登记材料,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涉及严重非法金融活动且拒不整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坚决清理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

  鉴于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的复杂性,第二、第三阶段有关工作可以同步进行,融资性担保机构整改合格后即可进行重新登记验收,并按审批权限予以批复。对验收合格重新登记的,将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国家统一监制的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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