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和调整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发改工价〔2010〕1234号)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建议调整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成燃气司〔2010〕188号)收悉,鉴于人工、运输成本、机械费等较2003年大幅增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营业税税率都有所调整,且由于用户需求发生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维修服务项目,我委对你公司提出的制定调整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逐项进行了成本监审。根据《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按照《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管理由用户自行负责。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其维修管理工作一律由燃气企业实施,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定和调整的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计价表》,其中1-11项未计主材及主材税费,主材及其税费按实另外计收。
二、《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计价表》中的项目所需主材应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有偿使用(割封碰管除外),如使用燃气公司提供的材料,材料计费标准只能由当年材料招标采购价及其相应税费构成,主材计费标准除招标采购价和合理税费外,不得再行加价;2010年9月主材料计费明细详见附件2:《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主材计费表(2010.9)》,如该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发生异动,你公司应随时向客户公开新的含招标采购价和税费标准的主材计费表。
用户也可自行购买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燃气公司使用标准的所需主材。
三、此次按成本监审制定调整的天然气民用户部分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分两步执行到位。实行分步到位的第5、6、7、10、11项收费标准,从2010年12月1日起到2011年11月30日止按表列的2010年执行价格计收,从2011年12月1日起按表列的2011年执行价格计收。
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余项目均从2010年12月1日起,按表列的2010年执行价格计收。
四、你公司应做好收费标准调整后的解释工作,同时在窗口及受理点做好收费前的明码标价等价格公示。
五、原成都市物价局成价工〔2003〕21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计价表
2、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主材计费表(2010.9)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计价表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成本(经成本监审) | 税费 | 2010年执行价格 | 2011年执行价格 | 备注 |
1 | 一般维修及抢险 | 15.63 | 3.44% | 16 | -- | 含辅材及辅材税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成本等相关费用。 不含主材及主材税费,主材按实计费。 |
2 | 割封碰管 | 989.05 | 3.44% | 1023 | -- |
3 | 户内停气及恢复供气 | 221.75 | 3.44% | 229 | -- |
4 | 表后(不含表)用气设施迁移(5米以内,含5米) | 173.64 | 3.44% | 180 | -- |
5 | 表后(不含表)用气设施迁移(5米以外,10米以内) | 286.27 | 3.44% | 237 | 296 |
6 | 表前(含表)用气设施迁移(5米以内,含5米) | 269.37 | 3.44% | 223 | 279 |
7 | 表前(含表)用气设施迁移(5米以外,10米以内) | 382.00 | 3.44% | 316 | 395 |
8 | 表后(不含表)用气设施拆除 | 69.28 | 3.44% | 72 | -- |
9 | 表前(含表)用气设施拆除 | 99.43 | 3.44% | 103 | -- |
10 | 排除水堵 | 225.20 | 3.44% | 186 | 233 |
11 | 使用周转表(拆装两次,往返两次) | 161.87 | 3.44% | 84 | 167 |
12 | 更换燃气计量表(2.5立方米或4立方米) | 234.56 | 3.44% | 243 | -- | 含主材及主材税费、辅材及辅材税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成本等相关费用。 |
13 | 安装热水器专用烟道 | 129.10 | 3.44% | 134 | -- |
14 | 室内燃气管道暗埋 | -- | -- | 双方协商 按实决算 | -- | 根据《四川省【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安装工程】标准》按实决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