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达标,连续3年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的;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项,总分1000分。评审细则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另行制订。
第九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