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十章 入库和出库复检

第一节 入库复检

  第八十条 货主或者交割仓库对入库检验结果(强麦除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八十一条 白糖、PTA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

  交易所同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

  菜籽油、早籼稻复检机构由货主和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第八十二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重新扦取,交割仓库应予以配合。复检机构应当自抽样完毕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如样品量较大,可适当延迟),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的品种,复检机构只对其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不再重新扦样。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交割仓库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货主承担相关费用(检验费、抽样费、差旅费、交通费等。下同);复检结果与交割仓库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质检机构承担。

  第八十四条 一号棉入库复检按《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节 出库复检

  第八十五条 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仓单持有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质量。

  第八十六条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菜籽油复检项目限于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和掺伪。

  由交割仓库检验的项目,参照入库复检进行;由质检机构检验的项目,由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八十七条 交易所不受理超出规定时间或者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复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八十八条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易所通知交割仓库。复检机构在交割仓库协助下重新扦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复检结果由交易所通知会员与交割仓库。

  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

  第八十九条 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规定的出库时间内,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提货方不得拒收。商品调换不得影响商品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调换后商品的出库按交割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