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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09修订)

  (二)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买入套期保值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套期保值申请应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5个交易日之前提出(不含该交易日),交易所不再受理逾期提出的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

  第十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根据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套期保值历史交易和交割等情况是否相当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十一条 自收到套期保值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回复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交易所审批套期保值由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进行。

  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由交易所领导及市场监察部、交割部、结算部、法律事务部、市场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建仓期限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在正常情况下不受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的限制,未超出持仓限额的套期保值交易无需审批,按正常投机持仓对待。

第四章 套期保值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时,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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