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十七条 交割仓库应当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检验结果。商品验收合格、入库完毕起24小时内向交易所通报。

  第十八条 未持有《提货通知单》的客户,不得进入库内查看储存的交割商品。小麦、菜籽油客户可以到交割仓库的样品室查看存储货物对应的样品。

  样品室的管理应符合交易所规定及要求。交易所不定期对样品保管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交割仓库对交割商品的存储或堆码方法应符合交易所提出的技术规范要求。未经交易所同意,交割仓库不得擅自改变交割商品的存储或码垛方法。

  第二十条 存放交割商品的设施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保持库区、库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 交割仓库应按照交割商品的存放和养护要求,以及交割仓库协议书的约定做好交割商品的管理,切实保证交割商品质量和商品安全,并做好储存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未经交易所同意,交割仓库对交割商品存放仓位或垛位不得移动;擅自移动造成的损失,由交割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货物出库时,交割仓库要及时、认真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

  (一) 复核《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

  (二) 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

  核对无误后,尽快办理出库。

  以下所报送地速度办理出库事交割白糖的安全。品混装存放交割仓库应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商品发运的进度、仓号、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发运结束后,根据要求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出库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割仓库应当对库存交割商品全额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五条 交割仓库应当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