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交易所根据批准通知及入退会手续,将转让方的会员资格权益(会员资格费)调整至受让方名下,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或者强制转让的除外;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业务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四)与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五)会员资格权益被国家执法机构依法冻结的。
第二十二条 凡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以及按照交易所章程、规则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不予清退,但可将该会员资格费所代表的相应财产权利参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者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交易所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业务细则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
(七)停止期货业务;
(八)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因违法、违规受到期货市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交易所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