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入会手续办理完毕后,申请单位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交易所章程及业务规则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及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变更
第十四条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
第十五条 转让方必须是实际缴纳了会员资格费并享有相应财产权利的交易所会员。受让方必须是已按本办法规定的入会程序,向交易所交验了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资料,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并报理事会批准,收到入会通知书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转(受)让双方向交易所提交双方签订的《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并报理事会批准,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到交易所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自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一)了结期货合约持仓;
(二)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受让方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按照第十条除第一款外的规定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受让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受让方必须在转让方办理完退场手续后方能进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