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股东情况说明;
(六)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期货公司会员的,除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员名册。
第八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三)交易所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
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会员资格费40万元;
(二)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2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1万元;
(三)汇入不低于交易所规定数额的结算准备金;
(四)在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