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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变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吸纳、设定特别会员,对其相关权利和义务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拥有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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