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变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吸纳、设定特别会员,对其相关权利和义务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拥有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