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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将实施细则中所有的“人事部门”和“人事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将办法中的“市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五、石家庄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将办法中所有的“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六、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将第九条修改为:“流动人口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两张免冠照片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公安派出所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

  七、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根据”后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三条第二款“中小企业”改为“工业和信息化”。

  (三)第十四条增加“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并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作为第二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经过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方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统一办理市城区通行手续。”

  (五)将第十八条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必须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修改为“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逐步实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六)将第二十条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储存设施”。

  (七)将第二十一条的“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和施工单位”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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