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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六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

市长 艾文礼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

  一、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

  (一)将办法中的“城市管理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十条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米以内”中的一米修改为二米;将“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上口径管道两侧各二米”中的二米修改为三米。

  (三)将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第一句修改为:“用户接到水费通知单后15日内仍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自第16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二、石家庄市外地驻石机构管理规定

  (一)将规定中“石家庄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及“经协办”修改为“石家庄市商务局”。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外地驻石机构,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单位设立的下列非经营性机构:办事处、联络处、业务代表处、业务代办处等,以下统称办事机构。”

  (三)删除第七条第一款。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医药、卫生、新闻出版等特种行业来本市设立非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经本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的资质证书。”

  三、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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