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58号)


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1〕76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组织安排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申报技师资格考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高中(含职高)以上毕业,对具有较高技艺年龄较大(男50周岁,女45周岁)的高级工,文化程度要求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3、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年限计算到2009年,下同)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起计算到2009年9月底止,下同)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放宽工作年限五年: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放宽工作年限两年:

  1、在市(地)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市(地)级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二、技师评聘范围与对象、评聘条件、岗位职数的设置与管理、考评程序、聘任和管理按照陕人发〔2001〕76号文件执行。技师岗位聘用及变更后的工资待遇,机关工勤技能人员按照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6〕146号)执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按照关于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6〕147号)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