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收取培训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培训收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照章纳税。
七、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对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首次本等级岗位考核的工勤技能人员,可按本等级考核申报条件(工作年限只计算到1996年底)报名参加此次考核,作为本等级考核,取得本等级岗位证书后,再按照升等级的申报条件,参加今后年度的升等级考核。
2.对未列入统考工种范围且符合升等级条件的其他工种,需列入升等级考核的,由市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将工种名称、培训教材、培训计划、考核人数、收费标准等上报省工考办,经研究同意后,在进行严格资格审查的基础上,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受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考核。其合格人员认定办法与统考工种相同。
3.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已在原劳动部门取得中、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满后,现从事工种与所学专业相同的,须参加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者核发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4.1995年前取得原劳动部门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人事部门核发了低一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如符合本次申报年限条件者,可报名参加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5.升等级考核中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可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6.原部属现下划为省属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自下划之日起,按照人事部门规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后,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7.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在本单位上年度考核中不合格、受过降资、警告等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一律不准参加本年度报名考试。
8.对在考试中作弊等违犯考场纪律的人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全部考试成绩并通报全省,同时取消考试资格一年(其他违纪人员处理按照原国人部发[2007]25号文件《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勤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勤技能人员的工资平衡关系。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抓紧做好升等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不疏漏每一名够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受委托的考核机构,一定要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今年升等级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