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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性专项资金监管使用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四)各级政府、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组织听证,听证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乡镇以上政府、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公开项目批准过程和实施情况及其专项资金安排和支付情况。对较小规模的专项资金项目可以归类汇总后公开;
  (六)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乡镇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动态公开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公开专项资金验收、决算、绩效评价情况;
  (八)应当公开的其他情况。
  三、公开的载体
  (一)政府网站。利用网站受众广、内容更新及时等特点,在政府网站及时公开专项资金适用政策、申请条件、审批过程、安排拨付、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二)新闻媒体。利用电视、电台、报纸传播途径广泛的特点,定期公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预算和执行、年度安排计划、重大项目实施、验收决算情况等信息。
  (三)公开栏。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包括行政村),应根据自身条件,利用公开栏、“明白册”、广播等方式,在本单位公开各类专项资金的适用政策、安排数额、实施情况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公开的内容,便于群众知晓和监督。
  (四)专业平台。结合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推广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所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使用的情况,均在监控平台上录入、运行和公开。
  (五)其他方式。从便于公众知晓、强化监督及动态公开的原则出发,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通报会议纪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通过联合行文对其他部门公开等。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资金监管使用公开透明运行是保障权力不被滥用、公共投资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主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之间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协同落实。财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对需要共同组织的公开事项及时协调;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公开事项,其他部门应主动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首要责任单位,要完善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载体,做到及时公开、动态公开,并主动向项目的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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