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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行政效率,在划定矿区范围后,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颁发有效期限为2年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在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进行采矿生产,不得进行转让、变更”字样。矿山企业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它相关要件,申办其他相关证照。

  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结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省政府已经批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的,可将参与整合煤矿周边不宜设置新的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优先配置给整合主体,不再编制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可直接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与参与整合矿山原有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相比,扩大的平面范围较大并增加较大煤炭资源储量的,应按规定编制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五、落实措施,严格奖惩

  要落实整合任务,明确整合责任。各市县要按照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分解整合任务,将整合责任落实到人,分片包干负责,确保任务完成。

  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导和调度。省国土资源厅将在11月中旬组织对整合工作进行一次督导调度,年底之前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对整合工作进行省级检查验收。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加强对整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整合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合工作的扎实开展。

  省厅将根据督导检查的情况,组织对整合工作进行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市县,将在矿业权投放计划上予以倾斜支持;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和整合不到位、整合质量不高、出现假整合的市县将按照国土资发2009年141号文件的规定,暂停新设矿业权以及已有矿业权的扩大范围,直至整改到位。

  六、深化整合,健全机制

  要研究进一步深化整合工作的制度和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常态化机制。

  对零星分散的小铁矿、小金矿等,由于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现状限制或因经济技术不合理,不适合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要核实资源储量、核定服务年限,限期闭坑,逐步减少矿山数量。

  对资源开发整合基本完成,矿山布局、资源配置基本趋于合理的矿区,要采取措施促进矿山企业采取企业联合、重组、参股等方式促进资源和采矿权向优势企业流转,鼓励优势企业获得或控制多个采矿权的方式,减少采矿权人数量,提高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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