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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要按照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参与主体、矿区范围、生产系统等严格实施。确有原因需要调整整合内容的,应按照整合方案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编制上报“整合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对整合实施方案批准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矿山的主要开拓工程,确保整合后一套系统生产;对沉积变质型小铁矿,因矿体分布和开采现状限制,整合方案批准两套及以上生产系统的,要明确各个系统生产的时间顺序,一套系统闭坑停产后,另一套系统才能进行生产,同一个矿区范围内,不得有两套及以上的系统同时生产。

  严格审查参与整合矿山的资格,防止无证开采的矿山参与整合。对无证开采等违法矿山,要严格处罚到位,取缔到位。其违法占用的资源,如与整合区毗邻,且不宜单独设立矿业权的,可配置给整合后主体统一开采。无证开采行为的企业以及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整合中获取开采权利和其他利益。

  四、明确重点,理顺程序

  要加强整合后矿山主体的确定和组建工作。按照“平等、互利、协商”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各参与整合矿山合法利益的基础上,限期确定和组建整合后的矿山主体。对部分消极对待整合,漫天要价,拖延整合工作的矿山,由市县政府组织对其原矿山的设备、设施、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及采矿权使用费以及其他前期投入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其适当补偿后,取缔其参与整合的资格。

  加快整合实施方案的审批及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发证工作。整合区内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均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颁发的,整合实施方案可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其它整合区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市局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仍由市局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省厅办理,且整合后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由省厅办理,其余由市局办理;属于部发证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部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批复的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成立新的采矿主体的,应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矿山企业凭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依法进行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及送审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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