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平行检测)
平行检测是指监理企业独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等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监理平行检测的内容,平行检测的比例不低于正常检测数量的20%,平行检测费用应当在监理费用中支付。
第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企业时,应当对承担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相应的能力和经验要求。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条 (现场监理机构)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派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设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人员和组织形式应当能够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并确保人员到位。
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根据职责签认质量控制资料,签认的内容应当真实并可追溯。
第十一条 (诚信管理)
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将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记录到企业和个人电子版《诚信手册》,并依据规定,将信用信息作为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以及招投标等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市场和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规范或不到位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监理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对有关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市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局在安排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市级财力建设项目授权区(县)审计局审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列明经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