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6.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7.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8.协助项目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单位归档。
9.审核施工图预算。
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1.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第九条 (绩效评价)
财务监理机构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后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效益实施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就评价结果出具书面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提供给市财政局。
第三章 财务监理的准入和选择
第十条 (准入条件)
财务监理机构的主体可以是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由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工程价款结算咨询业务的承接,按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监理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造价咨询公司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3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满3年以上。
(二)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并且配备有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近3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齐全完善。
(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一条 (委托主体)
根据市级建设财力的投资方式,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主体分下列3种情况:
(一)市级建设财力以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投入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二)市级建设财力以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区县实施项目由各相关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委托财务监理机构,其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三)市级建设财力以直接投资方式投入的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大小,分两种情况进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