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管部门(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等)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能,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 (工作内容)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资金监控)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财务管理)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二)协助项目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向项目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五)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六)协助项目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八条 (投资控制)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协助项目单位对扩初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
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三)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4.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四)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
2.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