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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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