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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产业项目进入开发区(园区)核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产业项目进入开发区(园区)核准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市区产业项目进入开发区(园区)核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市区产业项目进入开发区(园区)核准办法

  一、为抢抓承接产业转移的机遇,引导市区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进入开发区(园区)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指导目录,大力发展鼓励类项目,控制一般限制类项目,禁止淘汰落后类项目;

  (二)符合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方向和产业定位(附表一);

  (三)符合开发区(园区)发展的经济指标要求。

  三、项目进入办理程序:

  (一)项目签约前,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区(园区)填写《项目进入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gyk@aa.gov.cn)等方式报送到市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皖江办);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指导目录和各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等条件的项目,市皖江办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项目进入通知书》;

  (三)对需要协调论证后确定布点的项目,由市皖江办产业协调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优化产业布局项目核准协调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市皖江办签发《项目进入通知书》;

  市政府优化产业布局项目核准协调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决定项目进入的具体园区。

  (四)市直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入通知书》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

  四、各产业开发区(园区)对申请入园的项目,认为符合本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方向和产业定位等入园条件的,除土地供应程序外,其它开工前的工作照常进行,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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