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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试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试行办法
(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质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在作出行政行为前,依法听取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听证一般公开进行,允许旁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没有设立专门法制机构的,应本着职能分离的原则,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听证。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相对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六条 听证员和记录员由主持人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中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和其他事务。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附件1)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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