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不突破市和区县(自治县)的支出责任,新出台的政策按相应规定及实施办法分担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群体养老保险所产生的成本,对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保的费用承担按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渝国土房管文〔2010〕353号文件执行;教育方面产生的成本,原则上由市和转入地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原有分担机制承担;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成本及收益,原则上由转出地区县(自治县)统筹平衡;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各项补贴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原则上由原户籍地承担。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十二、关于区县(自治县)改革目标的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各区县(自治县)的转户群体调研数据,该数据是经过认真调查摸底得出的,两次征求各区县(自治县)意见,有确切依据。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将以此作为参考目标,对区县(自治县)和全市的户籍改革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十三、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明确如下:房屋和构(附)着物补偿,参照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及区县(自治县)配套文件的对应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各区县(自治县)出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购房补助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新村房屋价格乘以同时期征地住房安置标准面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市政府即将出台的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意见为准)。承包地退出的补偿标准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制定,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平衡后尽快公布实施。
十四、关于地票保值的问题
市国土房管局在设计地票交易政策时,已充分考虑了地票交易市场风险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措施统筹调控和平衡地票供需市场,避免了地票市场出现供求失衡、价格不稳定的情况。
十五、关于退出承包地面积的误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