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户居民退地后获得的退地补偿费自愿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实行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扣代缴的政策。本人可自愿选择参照新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参保,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在操作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引导其按规定参保,让退地人员年老后生活有保障。
  六、关于自留地的处置问题
  由于自留地用途不一,面积各异,对自留地的处置比较复杂,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根据我市实际,对已纳入承包地的,可按承包地进行处置和补偿;对没有纳入承包地的,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是否予以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关于移民返迁的问题
  三峡库区移民已在市内实行农业安置外迁,现在在原迁出地购房居住,要求按农转城的方式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按照《三峡移民条例》“移民不能返迁”的规定执行。对于少数在搬迁安置之前已在库区城镇购房、并事实上在购房地长期居住、具有谋生手段的外迁移民,从消化搬迁安置遗留问题、维护移民稳定的角度,经移民部门确认后,可允许其在外迁安置地转非后将户籍迁到居住地,以解决其人户分离问题。
  八、关于转户后殡葬政策是否保留的问题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中不对殡葬政策作调整,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老年人员转为城镇户籍后,执行转户后户籍所在地殡葬政策。
  九、关于农村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和住房的利用问题
  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出的宅基地并非只能用于复垦产生地票,对退出时比较完好、价值较高的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以临时出租,实现农房的有效利用。
  十、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后扶政策问题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明确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三峡农村移民从转非之日起,不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纳入“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即三峡城镇移民困难扶助)范围,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困难补助或特殊救济。
  十一、关于转户成本分担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