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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1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60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监督执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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