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函〔2010〕3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为认真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我局组织有关食品安全专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进行了论证,现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印发各餐饮服务单位,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布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
一、 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及原料名单
(一)《
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
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五)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