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毕教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认定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八条 申请单位依据通知于每年3月份向省毕教委提出申请。
第九条 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或高等医学院校,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后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经过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基地,省毕教委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
(二)实地评审
省毕教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省毕教委,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
(三)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全科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基地应根据评审结果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基地应根据评审结果重新制定基地建设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待建设完成后再申请。
(四)公示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培训基地审批结果由省毕教委在海南省卫生厅网站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委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省毕教委将评审通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全省公布。
(五)再认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毕教委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建设情况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学员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全科医师,并依据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对擅自招收全科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对擅自扩大培训规模、不按照培训细则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生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使培训工作有序进行,保证招生工作质量,依据《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