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包括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培训基地。
第三条 海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已通过卫生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学)试点基地评审,并按卫生部要求开展招生、培训的单位可直接认定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培训基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资质
临床培训基地应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培训基地应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2、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的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全科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互联网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和设施。
(三)组织管理
1、有院级领导分管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2、成立专门负责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在培训期间,应给予学员夜班费、加班费等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可由各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
3、为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
4、医疗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培训学员比例不低于1∶2;保证有充足时间对学员进行指导。
(二)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全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三)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师培训细则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全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