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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甘肃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试点城市建立与饮用水水质监测相配套的疾病监测网络,对经饮水引起的相关疾病的流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对健康的影响,实现饮用水卫生的科学监督和管理。
二、监测内容
水性疾病监测点分为普通监测点和监测哨点,兰州市、白银市、张掖市、景泰县和高台县均为普通监测点,其中白银市作为监测哨点。
(一)普通监测点监测内容
1.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3.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4.可能经饮水引起的其他疾病监测。
(二)监测哨点。分为医院监测哨点和社区监测哨点,分别开展门诊患者及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水性疾病及消化道症状主动监测。
三、监测方法
(一)基本原则。各试点地区应根据本方案制订本地区实施细则,并上报省疾控中心。普通监测点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传染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收集监测数据并上报,数据起始时间为2010年8月1日。
(二)普通监测点
1.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
(1)监测病种。监测病种主要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和未分型肝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布鲁氏菌病以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监测人群。试点地区城区范围内(现住址)所有常住人口,不包含流动人口。按性别、年龄提供上一年度监测人群的人口资料(部分县区如无详细人口资料,应提供上一年度城区人口总数)。
(3)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为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按发病日期导出数据,仅保留城区范围内常住居民病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1)监测病种。除感染性疾病、母婴传播疾病、意外伤害以外的所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肿瘤造成的死亡(数据上报时,应报告全死因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