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中,必测指标是基本要求;选测指标以所列出的指标为首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应具备常规指标检验能力,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应具备必测指标和选测指标检验能力。消毒剂余量及相关消毒副产物选择原则:采用氯消毒:游离余氯(氯胺消毒时测总氯)、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卤甲烷、三溴甲烷、1,1,1-三氯乙烷、二氯甲烷;采用二氧化氯消毒:二氧化氯、亚氯酸盐、氯酸盐;采用臭氧消毒:臭氧、甲醛、溴酸盐。
(三)网络直报。试点地区实行水质监测结果网络直报。在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水质监测数据和信息处理网络终端,进行监测结果的录入、审核、分析、上报、调用。水性疾病监测结果报告见《甘肃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四、职责分工
(一)省级和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全省和试点地区水质监测的综合协调工作;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二)省级和试点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试点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质监测采样、检验(没有开展的检测项目送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结果的录入上报,检验报告要归档保存备查;负责收集、核对、整理、上报水性疾病监测信息。省疾控中心负责全省城市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直报系统的管理;负责建立水质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及监测信息的审核、汇总和分析,上报国家疾控中心和省卫生厅。
(三)省级和试点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试点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市政供水和自建水厂水样的采集及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汇总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和监督结果,上报省卫生厅。
五、时间安排
(一)实施阶段(2010年8月-2011年7月)。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工作方案,开展水质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建立本地区水质监测网络,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和小结。
(二)总结(2011年1月底、2011年6月底)。各试点地区对试点工作(包括疾控和监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半年一次上报至省疾控中心(景泰县、高台县工作总结包含在白银市、张掖市工作总结中),省疾控中心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为研究制定饮用水卫生监测长期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省疾控中心联系人:杨海霞、蔡美;联系电话:0931-4673524;E-mail: hxyang369@126.com